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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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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愤杀人的处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74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激愤杀人的处罚

——贾xx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激愤杀人非法手段故意杀人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1年11月28日

【上诉人】贾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3辑(总第45辑)

裁判规则:

因被害人过错,导致行为人激愤杀死两被害人并焚尸,行为人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

基本案情:

上诉人经常受到其丈夫被害人高xx的打骂。上诉人下班回到家中,见其丈夫高xx与被害人陈xx在家中,并发现家中钱款丢失,即与高xx发生争吵。陈xx见状离开,高xx尾随追赶陈xx离家。当晚上诉人到自家开的店中居住,次日凌晨高xx与陈xx也来到该店,并让上诉人到别处去住,上诉人见高、陈二人睡在一起,在气愤之下,便持菜刀向高xx的颈部猛砍致高xx当场死亡。被害人陈xx与其夺刀厮打时,上诉人又将陈xx杀死。上诉人将汽油浇在二被害人的尸体上点燃焚烧。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无视国家法律,在本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未能采取正确途径解决,而是采用持刀行凶的非法手段,杀死两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被害人高xx曾对上诉人在身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尤其在案发前公然将被害人陈xx带回家中,当着上诉人的面睡在一起,导致上诉人激愤杀人,被害人有过错。可以认定上诉人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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