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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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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756人看过

案件描述

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认定

——王xx、姚xx私分国有资产上诉案

关键词:私分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构成要件

【案由】私分国有资产罪

I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沪二中刑终字第504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12月20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姚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如果违反企业的内部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从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只要达到犯罪的程度,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有关考核规定,无资格向上级公司申请批准发放奖金。其利用职务便利,将部分当年成本延后至下一财务年度入账,上诉人为抬高收入,虚列利润,制造假账,将账目伪造成收入与成本略有盈余,而后向上级公司报送内容虚假的财务报表,并由上级公司批准,获得公司半年奖、年终奖发放额度。将该款以给本单位职工发放奖金的名义集体私分,数额巨大。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裁判理由:

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只能作原则性规定,不能事无巨细,具体的执行有时必须依靠包括企业的内部规定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果违反企业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部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从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只要达到犯罪的程度,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上诉人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制作假账的方式虚报利润,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且造成企业注册资金缩减,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_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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