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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赵军律师:房产销售截留143万溢价款,职务侵占案中力辩”非本单位财物”守住量刑底线

2026-06-05
2026年06月05日 | 发布者:赵军 | 点击:1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 案情简介:销售团队"体外循环"截留售房溢价款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下称"营销公司")与某项目开发方签订代理合同,承销"某某锦江"项目3...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情简介:销售团队"体外循环"截留售房溢价款

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下称"营销公司")与某项目开发方签订代理合同,承销"某某锦江"项目37套房源。双方约定:房屋底价21500元/㎡,超出部分的溢价由开发方收取后,与营销公司五五分成。

2018年4月至7月间,营销公司事业三部总监韩某某、销售经理毛某某、廖某某、置业顾问杨某某、任某某等人,利用销售职务便利玩起"阴阳合同":

对客:按高于21500元/㎡的实际成交价收款;

对系统:只按21500元/㎡签正式合同,差额(溢价)不刷入开发方指定POS机;

截留:将溢价部分引导客户刷入由经理毛某某、廖某某借来的第三方空壳公司POS机,累计截留私分143万余元(其中110万余元通过外部POS机,32万余元刷入总监韩某某控制的POS机)。

案发后毛某某作为主犯被控职务侵占罪,涉案143万余元(属"数额巨大"),面临五年以上重刑。其家属委托赵军律师(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担任辩护人。

二、 专业抗辩:赵军律师的"定性+金额"双重防线

面对公诉机关"主犯、数额巨大、五年以上"的指控基调,赵军律师紧扣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两层核心辩护意见:

1. 主体与客体抗辩:"侵占的是开发方待收款,非营销公司财物"

赵军律师提出:溢价按约应先由开发方收取,营销公司仅享有期待性的分成权(50%)而非所有权或管理支配权。被告人截留的是本应进入开发方账户的款项,并非营销公司"本单位财物",不符合?《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要件,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虽法院最终未采纳该脱罪观点,但该抗辩成功将争议焦点拉升至法律适用层面,为二审、发回重审预留了救济空间,也迫使控方对金额认定更审慎。

2. 金额与责任抗辩:"应按公司可得比例减半,且剔除韩某某单独操作部分"

退一步讲,即便构成犯罪,赵军律师主张:

金额应减半:营销公司对溢价仅享有50%分成权,被告人实际侵害公司可得利益上限为总截留额的50%,指控金额应扣减一半;

剔除他人单独行为:总监韩某某单独操作刷入其控制POS机的32万余元,毛某某未参与共谋分配,不应计入毛某某的犯罪数额;

已退赔、初犯:案发后毛某某退赔7.1万元,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

此外,赵军律师配合法庭调查,协助厘清各被告人参与时段与分配金额(毛某某参与110万余元+对32万余元有共同协助行为),避免模糊认定导致责任不当扩大。

三、 判决结果:虽定罪但金额认定获部分采纳,主犯判五年九个月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2020)川0124刑初XXX号判决:

定罪:认定毛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认为溢价款属营销公司"管理、占有下的本单位财物",不采纳脱罪抗辩);

金额:认定毛某某涉案1431417元(含协助韩某某部分的32万余元),未采纳减半及部分剔除主张,但明确区分各被告人参与范围;

量刑:毛某某系主犯,鉴于坦白、部分退赔等情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廖某某(另一主犯)判五年六个月,其余从犯适用缓刑或较短实刑。

涉案款:冻结在案的韩某某处32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责令各被告人在犯罪金额内共同退赔。

赵军律师的作用体现:在被告人被控"数额巨大"(法定起步五年)且全案金额超140万的不利背景下,通过系统性定性抗辩阻止案件被简单"打包重判",通过退赔、坦白情节争取到从轻处罚而非顶格量刑,保住了五年九个月(接近区间下限)的结果,并为当事人保留了上诉与申诉的法律通道。

四、 社会意义

司法澄清"本单位财物"边界:判决将单位依合同占有、管理下的第三人款项纳入职务侵占保护范畴,明确了房产销售溢价、代收款项在单位保管期间的刑法属性,堵塞销售环节"体外循环"贪腐漏洞。

行业警示:房地产分销、代理行业的销售溢价、电商费等若绕开公司指定账户私自截留,无论最终权属约定如何,均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借条变合同、POS机变私账"的操作是高刑责雷区。

律师价值:赵军律师在证据链完整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通过构成要件层面的精准抗辩+退赔求情并重,在既定定罪格局下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量刑利益,体现了刑事辩护"尽最大可能争取最优法律结果"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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