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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区赵律师代理抢劫案

2019年07月27日 | 发布者:赵军 | 点击:107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被告人叶某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叶某

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军,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

2016年11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原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某某

被告人陈某

2018年3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某

被告人王某

2018年2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8〕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张某、陈某、王某犯抢劫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1日召开庭前会议,201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泽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赵军、被告人张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陈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对被告人叶某、张某、陈某、王某及辩护人所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共同实施正犯,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叶某、陈某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叶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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