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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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案被害人刑事抗诉申请书

作者:赵秀玲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1209次举报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赵某某,居住于山东省某地。系被害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秀玲,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认为F市人民法院11月27日作出的()鲁*号刑事判决确有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现提出刑事抗诉申请。

请求事项:请求F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

事实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强制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1、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还处心积虑,有预谋的多次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从重判处。

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主动加被害人好友聊天,经多次聊天后,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主动约被害人见面,起初被害人并不想与被告人张某某见面,一旦拒绝与被告人张某某见面的要求,被告人张某某便通过QQ聊天以及电话威胁、辱骂被害人。最后被害人不堪被告人张某某的威胁、辱骂,迫于无奈与张某某多次见面。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几乎每次见面时都会对被害人做出一些抠摸、胸部、阴部等猥亵奸淫行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以威胁的方法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申请人的女儿,其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从重判处。

2、被告人张某某暴力实施猥亵行为,犯罪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非常大,依法应予严惩,从重判处。

在两人认识期间,被告人多次约被害人到被告人家里去,并以“你若不来我就去你家找你”相威胁,被害人怕自己爸爸知道此事会挨打,迫于压力跟被告人张某某回家。之后,张某某多次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在此期间被害人多次呼救,并大声叫喊被告人名字设法制止被告人的猥亵行为,但是被告人张某某不但未停止猥亵行为,反而却采用暴力、捂嘴等方式使被害人无法呼喊,不敢反抗,从而对被害人进行猥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3)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从重判处。

3、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依法应予严惩,从重判处。

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处女膜裂伤、阴道感染炎症,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终身不能弥补的伤害。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严重伤害,为被害人留下难以抹掉的痛苦记忆。一定程度上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碍,现被害人需要家人的长期陪护,整日精神恍惚不定,心烦、注意力不集中,心不在焉,情绪低落,对什么事情都不感兴趣,目光呆滞,郁郁寡欢,夜间少眠,有自杀念头,无法专心学习,成绩直线下降,精神极度抑郁,经F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抑郁状态,需要服用药物治疗。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无法治愈的,对被害人的美好生活前景造成的影响是无法弥补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依法应予严惩,从重判处。

4、被告人张某某不认罪悔罪,不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应予严惩,从重判处。

案发后,被告人丝毫没有悔过之意,其亲属态度更是嚣张、恶劣,未向被害人极其亲属表示歉意,更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不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予严惩,从重判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严重不当。

张某某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多次猥亵被害人,导致被害人精神抑郁,犯罪后果非常严重,其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之规定。虽然被告人张某某在最初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差几个月未满十八周岁,但被告人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且,被告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到其成年时一直在实施犯罪,不应当适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如果不是案发,被告人还会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还有可能危害到其她不特定的第三人的人身安全。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猥亵的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适用第237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依据第237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严重不当。

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刚满十三周岁的幼女的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同时,也在挑战着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儿童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保护能力差、自保护意识弱,由此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所以法律要对儿童的权益给予最大的保护。刑法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对这样的行为不能纵容,应当让犯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才能真正实现量刑均衡。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F市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严重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请求F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此致

F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赵某某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业务部主任,泰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