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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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网络诈骗38万多,律师辩护从轻处罚

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8日 6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团伙网络诈骗38万多,律师辩护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某、贾某以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品汇国际”等外汇平台做代理经营外汇,招聘并安排被告人王某1做业务主管、被告人王某2做业务员。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大量还有电话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由公司业务员使用,由业务员在微信上冒充女性搜索电话号码添加好友,后逐步获取对方信任并编造可获得高额收益的理由诱骗对方投资外汇。

2017年3月17日,由被告人王某2在微信上假冒女性身份诱骗何某投资外汇并获取其银行卡号和QQ邮箱等个人信息,由被告人王某1代替何某操作在“品汇国际”外汇平台注册账户。2017年3月17日至同年5月29日之间,被告人王某1、王某2诱骗何某分多次向“品汇国际”外汇平台投资人民币共计381774.12元。被告人刘某某、贾某、王某1用“代客操盘”做对冲等方式骗取何某投资款中的255179.82元。被告人王某1通过私下在“品汇国际”外汇平台另开账户的方式骗取何某投资款中的125094.3元。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秀玲接受被告人王某2亲属的委托,作为王某2辩护人,最终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王某2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年三个月。

案例评析

赵秀玲律师接受王某2亲属委托后,尽快去成武县看守所会见了王某2,通过王某2的陈述,大致了解了整个案件的经过。通过与办案机关沟通联系,调阅了全部卷宗材料。通过律师仔细阅卷及多次会见,在案证据充分,被告人如实供述且各个被告人供述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涉嫌诈骗的事实,律师作出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的决定,并通过办案机关联系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被告人从轻处罚打下基础。

在庭审中,律师着重分析了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最小,获利最少,应认定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在出判决时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以上观点,改变了起诉书指控的顺序,将王某2的顺序由起诉书的第二位改为判决书的最后一位,对王某2的量刑罪轻。

辩护词节选

王某2涉嫌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系从犯且具有其他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王某2贾某王某1的安排、指挥下与被害人聊天,处于被支配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1、从犯意的提起来看,王某2一开始主观上是出于找工作的意愿,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是在他人的诱导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根据王某1王某2的供述可以证实,王某2是通过王某1介绍进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王某2一开始主观上完全是出于找工作的意愿,根本没有想到该公司涉嫌诈骗犯罪。王某2起初只是认识到自己以女性的方式与他人聊天,诱导他人投资,自己可以获得相应的提成,但是却不知道公司领导是以吸引客户投资为名骗取客户资金,是在贾某王某1等人诱导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2、从整个诈骗过程来看,王某2所起到作用非常小。

通过王某1王某2的供述可以证实,2017年2月23日,王某2王某1介绍到亿磊公司上班,2017年3月17日被害人被害人何某MT4平台的第一笔资金到账,王某2到公司仅有二十几天时间。王某2初到公司,是公司最底层的业务员,对公司的业务不熟悉,与其业务员一样,由王某1组织培训,公司提供很多电话号码,两个微信号,用公司发给的微信号码添加他人为微信好友,与他人聊天。王某2用公司发的微信号添加了被害人何某,以女性的身份与被害人何某聊感情、工作等生活方面的问题。起初被害人何某王某2的身份是有所怀疑的,王某1安排金某与被害人何某语音通话,打消了被害人何某的疑虑,对取得被害人何某的信任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王某2不会切入投资话题,也是王某1王某2与被害人何某聊投资问题,使被害人何某对投资产生兴趣决定入金投资,并让被害人何某提供了平台开户资料及账户密码,王某1为被害人何某注册了平台。王某1具体怎么开通账户,开通后是谁操作的,怎么操作王某2均不知情。后来,王某1私自在平台注册开通账户,将被害人何某的账户私自操作,也是事后才告诉王某2。最后,被害人何某的账户余额为零时,王某1又安排王某2编造理由和被害人何某聊天,并安排金某与被害人何某语音通话来敷衍被害人何某。在整个诈骗过程中,金某的语音通话对取得被害人何某的信任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贾某王某1实际操作账户骗取被害人何某钱财,王某2只是在初期与被害人何某聊聊感情,在整个犯罪过程当中只起到辅助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从公司的组织结构来看,王某2是公司的业务员,是公司的最底层人员。

根据各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刘某某成立商务咨询公司,是公司老板;贾某是经理,负责招聘、日常管理等公司运作;王某1是主管,负责招聘、培训,业务员有不懂的问题替业务员与客户聊天、替客户注册账户并操作;主管下面是组长,组长负责管理业务员;而王某2就是最底层的业务员,在老板、经理、主管、组长的指挥、安排下工作。

4、从利润分配方式上来看,王某2获利最少。

综合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的账户每操作一手,平台会返利75美元,刘某某45美元,贾某30美元,王某2作为业务员只能拿到30元人民币。因此,从利润分配来讲,王某2获得的利润也远远低于公司老板、经理,获利最少。

二、王某2还具有的其他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王某2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7年10月12日,王某2接到泰安市公安局岱庙派出所电话通知,让王某2到派出所去一趟,王某2当时就感觉到可能是诈骗被害人何某的事情被公安机关发觉了,仍然主动到岱庙派出所,并且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一)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王某2接到岱庙派出所电话后就预感到诈骗事情的案发,没有采取逃跑、隐藏的措施,是基于真诚悔罪的动机投案,体现了其归案的主动性。到案后在第一次供述中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一直供述稳定,没有翻供、反复的情况,认罪态度诚恳。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1. 王某2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司所有人员情况,提供了其知道同案其他被告人信息,辨认了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协助侦查机关确定本案被告人的身份并提供了公司具体地址,侦查机关据此找到公司窝点。虽然王某2没有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嫌疑人,但王某2提供的情况,对顺利侦破该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节约了司法资源,从客观效果上看,起到了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效果。对该事实,《证据卷二》97页侦查机关对王某2第一次讯问笔录可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王某2在庭前主动退赔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王某2出生在农村,父母靠务农生活,家庭并不富裕。被害人也是农民,王某2知道农民挣钱不容易,在犯罪过程中曾向贾某提出不要再继续诈骗被害人的钱了,但贾某没同意。王某2到案后,深刻认识的自己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通过律师会见向家人表示一定要退赔受害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王某2的父母虽然家庭条件不好,但积极筹措欠款退赔给受害人,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9项“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之规定,可以对王某2从轻处罚。

    4、王某2系初犯、偶犯,愿意积极交纳罚金,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王某2一贯表现良好,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本案的发生对王某2来说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王某2本来是因找工作到亿磊公司上班,因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利益的驱使下误入歧途。王某2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愿意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王某2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同案被告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王某2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对王某2减轻处罚。

    三、量刑建议

    综合全案来看,王某2犯罪时刚满20周岁,刚刚中专毕业,就业压力大,社会经验少,一时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社会也有一定的责任。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不要过于考虑犯罪数额,要多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王某2减轻处罚,判处王某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王某2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业务部主任,泰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