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赵秀玲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0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泰安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效辩护从轻处罚

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6日 3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效辩护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泰安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1与杨某某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某9初,夫妻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后杨某某带其子宁某2(两岁零八个月)离家,2015年9月6日,杨某某将儿子宁某2送回被告人宁某1处。2015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宁某1因宁某2玩耍声音过大不听自己劝阻,遂以布鞋底掴脸、脚踹的方式对宁某2实施殴打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宁某2系严重颅脑损失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宁某1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判阶段,赵秀玲律师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宁某1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办案律师赵秀玲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复制卷宗材料,经过详细阅卷后,去看守所会见了宁某1,经与宁某1沟通交流,宁某1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对自己孩子的死亡悲痛欲绝,希望律师尽可能做从轻处罚的辩护。鉴于宁某1 的认罪态度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辩护人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方案。因为案发时宁某1与杨某某发生争吵后,杨某某带被害人回娘家居住,后又将被害人送回宁某1处,并说要跟宁某1离婚,宁某1心情不好,又加之案发当晚被害人老是哭闹,作为父亲打骂孩子,是出于教育孩子,让孩子不再哭闹的目的,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只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公安机关以询问证人的方式对宁某1进行询问时,宁某1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身,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依法认定了自身情节。虽然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故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但是,其他辩护意见均已采纳,在宁某1没有做出任何民事赔偿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3年,达到了对宁某1从轻处罚的辩护效果,宁某1及亲属服从判决,未提取上诉。

律师建议

故意伤害案件,律师应尽早介入,积极参与被害人调解工作,争取积极赔偿被害人,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能够有效地将刑期降到最低,争取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被害人死亡或伤残的案件,被害人得不到赔偿,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法庭出于对被害人情绪的考虑,一般从轻幅度过低,对被告人量刑不利。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业务部主任,泰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