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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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故意伤害(致死)案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处罚

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5日 5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李某某因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纠集杨某等共六人预谋教训被害人。携带折叠刀、槁把在被害人经过的路口等候,在被害人开车经过时,其中一名被告人起自行车故意撞到被害人车上,迫使被害人下车,其他被告人一起殴打被害人。杨某携带折叠刀捅刺被害人臀部两刀,其他被告人用槁把殴打被害人臀部、腿部。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系外伤致左臀下动脉断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

办案经过

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杨某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我作为杨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通过多次会见与认真仔细的阅卷,辩护人认为杨某是出于朋友义气,受同案其他嫌疑人的约集,被动参与到该犯罪行为中来,让杨某的家属积极找召集人李某某的家属,让李某某的家属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李某某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李某某、杨某等人谅解。

针对本案的证据问题,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据侦查机关提取到的作案工具灰色折叠刀刀刃长6厘米,但根据受害人尸检报告显示,“受害人左臀有两处皮肤创口,长度为4CM、4CM,其中内侧创口创腔深14CM。”6CM的刀刃不可能形成14CM深的创口针对该问题,主审法官邀请鉴定人员、空辩双方召开座谈会,专门对创口形成原因进行了说明。虽然判决书没有认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但是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在量刑上给杨某及其他报告人从轻的体现。再结合辩护人提出的杨某具有的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李某某、杨某等五人有预谋的准备折叠刀、槁把等工具,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杨某持刀捅伤被害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庭在综合考虑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对杨某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对其非法拘禁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半。宣判后杨某及其家属对律师工作满意,服从判决。

  故意伤害案件要注重与被害人的和解工作,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30%左右刑罚。另外,辩护人要注重对证据的审查,注重程序性辩护,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促使法庭作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判决。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业务部主任,泰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