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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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作者:钱丽娜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9次举报


自古至今,彩礼古时多称“聘礼”婚姻缔结时不可或缺风俗习惯那么,从法律来说,彩礼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呢,还是女方个人财产?分手时,彩礼可以要去返还吗?

首先,彩礼有哪些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订婚彩礼也从金银首饰、礼金,上升到汽车、住房等。

其次,何为夫妻共同财产?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彩礼一般都是婚前所得,那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在什么条件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均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那么,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彩礼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虽然这两类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为缺乏有效婚姻的实质要件,其结婚登记手续自始无效,应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在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彩礼的处理方式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

对于“共同生活”的界定? 

在判断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时,应当把握夫妻生活的实质,即主观上存在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共同履行了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

最后,如何来理解“生活困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的解释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同样,如果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符合生活困难”界定。而如果,仅仅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其财产受到了一定的减少,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生活质量下降了,则不属于条文所称的“生活困难”。 

 

 


钱丽娜律师,女,常熟本地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4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现为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专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