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被告公司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己的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间,被告投资对厂房进行了改造,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起诉被告腾交房屋并支付租金。
审理结果:
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后给被告预留了合理的腾房时间,但被告仍不腾房,被告主张自己在租赁的厂房内进行了大量的改建、翻盖,投资几百万,要求原告给予补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限期腾空涉诉租赁物并交还原告,同时支付房租到实际腾房之日。
律师分析:
在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合同约定明确,合同到期被告应当按时腾房,至于被告对房屋的改建、翻盖在合同中明确了是禁止的,而且在被告腾房时不应对于现状造成破坏,被告主张的投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如果被告在当初翻盖厂房时能够留下与原告协商并取得原告同意的证据,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损失赔偿。但在本案中,原告依据双方合同起诉主张房屋租金和腾房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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