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宇川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3日 2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黄XX伙同被告人郭XX、田XX、高X和刘XX时分时合,结伙作案,分工协作、事先预谋、事后分赃,选择下午上班期间针对商场附近或其他户外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电瓶进行偷盗,并将所盗电瓶低价出售,所得赃款用于日常开销。
被告人郭XX、黄XX、高X、田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XX参与盗窃八起,价值1133元人民币;被告人黄XX参与盗窃六起,价值1200元人民币;被告人高X参与盗窃三起,价值660元人民币;被告人田XX参与盗窃三起,价值738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三、被告人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四、被告人田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五、责令被告人黄XX、高X共同退赔被害人詹X312元人民币,被告人郭XX退赔被害人贾X128元人民币、退赔被害人高X303元人民币、退赔被害人杜X2312元人民币。
点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数名被告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虽数额不大,但符合刑法中多次盗窃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建议:
我们的生活中存在许多盗窃电动车、自行车的案例,由于电动车、单车的价值一般不大,就会给不法分子一种错觉,金额小,即使盗窃被抓,顶多赔偿受害人,而不会构成犯罪。但法律事实并不是如此,多次盗窃达到数额较大或盗窃次数超过三次就构成盗窃罪,要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勿以恶小而为之,杜绝小偷小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