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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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304人看过

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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