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要严格审查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 问题:
(一)关于证据认定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 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 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 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 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 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 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二)关于复利及高利贷的处理问题
要坚决控制复利及高利贷。一般应将民间借贷借据上记载的借款金额认定为 本金,但是当事人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 金。
民间借贷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 可予以支持,但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利率限度所计算的数额;对超出的部分,一般不予保护。
(三)关于逾期利率问题
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 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既末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 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 损失的,亦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