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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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骗取出境证件罪量刑与定罪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9551人看过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2月6日)

第三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本条是关于骗取出境证件犯罪及处刑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骗取出境证件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是指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弄虚作假地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向签发、管理机关骗取出境证件。“护照”,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在国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籍证明;“签证”。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同意外国人进入或经过该国国境而签署的一种许可证明。本条规定的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是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目的,必须是准备自己进行或者提供给别人进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使用。如果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是为了本人或者他人出国,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款规定,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要是指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30万元以上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单位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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