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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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张XX涉房产不当得利纠纷案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1日 26人看过 举报

2026-05-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文书字号

2025)桂 0110 民初 XXXX

2026)桂 01 民终 XXXX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 当事人

原告:李XX

代理人:谢逸生律师(全权代理)

被告:张XX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中旬,李XX到XX公司开发的某售楼部看房,打算购买一套商品房。XX公司安排销售人员张XX负责接待。张XX声称自己全权处理购房事宜,并告诉李XX:只有先向他本人交纳一笔购房款,才有机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李XX购房经验不足,又急于买到房子,便按照张XX的要求,先行支付了10万元。

此后,李XX与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首付加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73.6万元(该金额不包含此前已付给张XX的10万元)。事后李XX发现,自己多付了10万元,而张XX既未将这笔钱转交XX公司,也未用于冲抵购房款。于是,李XX提起诉讼,要求张XX退还该10万元。张XX则狡辩称这笔钱是李XX为了“套取现金”而进行的走账行为。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根据。

具体到本案,XX公司安排张XX接待购房人李XX,张XX利用这一职务便利,以“先交钱才能签合同”为由,收取李XX10万元。然而在后续交易中,该笔款项既未被计入李XX的应付购房款,也未交给XX公司,而是被张XX个人占有。张XX的获利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直接造成了李XX的损失,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清晰,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针对张XX提出的“走账套取现金”等辩解,其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支持,代理律师在庭审中逐一进行了有力驳斥。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两级法院均完全采纳谢逸生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张XX向李XX返还10万元不当得利,委托人对裁判结果表示高度满意。

【案件意义】

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开发商或其销售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向购房人额外收取费用,以规避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并非个例。本案中,谢逸生律师恪尽职守,准确把握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透过现象看本质,协助法院排除了被告无据辩解的干扰,最终帮助购房人追回了不合理支出的款项。该案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有力的参考范例。


谢逸生律师,九十年代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会理事,现系司法部注册律师,同时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77 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