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10年最新案例)
【案例来源: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典型案例选http://www.rsshpc.com)
余伟安律师工作室:029-81021885,余伟安律师咨询电话:18966826186。】
【案件概况】陕西省西安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杜成,男,汉族,46岁,农民,籍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现住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村。
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强,男,汉族,38岁,农民,住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四十五号/号楼/单元/号。
被告王小鹏,男,汉族,32岁,籍住陕西省乾县阳洪镇//村//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号。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3层AHI单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被告王小鹏驾车将原告杜成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王小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杜成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吴强作为车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小鹏属帮工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范围确定为:门诊及住院医疗费35416.15元,其中吴强已支付35095元,下余321.15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30元,计算35天为1050元;误工费部分,因原告未能提供原始工资单及缴纳个税的证明,按照2009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293元,计算7个月为17670.92元;陪护费因未提供陪护人员相应误工证据,本院按每日50元,计算35天为1750元;交通费结合原告治疗情况酌定为500元;营养费按每日30元,计算35天为1050元;伤残赔偿金,因原告杜成伤前连续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参照陕西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标准,十级伤残赔偿系数10%计算20年为282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杜木莲、常雪花共有子女私人,原告有一子,按照2009年陕西省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49元标准,为26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杜成构成十级伤残,酌定为1000元;司法鉴定费1300元。由于原告杜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应相应减轻被告吴强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给付原告杜成门诊医疗费321.5元、误工费17670.92元、陪护费1750元、交通费500元就能,残疾赔偿金2825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2179.27元;返还被告吴强垫付的医疗费9678.85元。二、被告吴强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 后续治疗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5元、营养费945元、鉴定费117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260元;扣除被告吴强已借付的现金10000元,实际给付260元。三、驳回原告杜成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小结(余伟安律师)】本案代理中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总结分析如下:
1、农村居民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赔偿:虽然目前的法律对城市居民和农民是区别对待的,但司法实践中越来越超着以人为本的方向发展。有证据的尽量就高赔偿是法院司法实践以人为本的充分表现。以下为可供法院审判参考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他字第25号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六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2、本案中部分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可供类似案件参考适用。
()残疾赔偿金:
14129元/年(陕西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伤残系数)
误工费:按照2009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293元/年为标准计算。
陪护费:50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
营养费:30元/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十级伤残--1000元。
3、本案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有关鉴定标准,结合本律师办案经验,伤残鉴定级别应为九级,本次鉴定结论偏低,本律师及时建议当事人重新鉴定。案件当事人考虑后主动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本案最终以十级定案判决。
4、被告责任分担,依法按照交强险责任范围和垫付的有关事实进行分配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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