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杜某经朋友介绍结识王某,双方达成口头委托约定,委托王某代为办理杜某儿子入职某事业单位编制工作的相关事宜。杜某依约向王某转账支付办事费用300000元,王某收款后承诺可以办妥。
2026年3月10日,王某通过微信告知杜某,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理由为案涉钱款已转交其朋友,而该朋友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杜某索要30万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王某返还300000元并主张相应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1. 被告王某向原告杜某返还300000元;2. 驳回原告杜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依据
法院裁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法理分析
(一)案涉口头委托合同无效
事业单位编制岗位招录,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法定招录程序。本案中,杜某委托王某通过非正常途径运作取得事业编制岗位,属于花钱“找关系、走后门”的请托行为。
该请托行为会破坏公开公平的就业竞争机制,扰乱事业单位正常招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口头委托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30万元应予返还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产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王某已经实际收到杜某支付的30万元办事费用。即便王某主张钱款已转交第三方、第三方被刑事追责,这属于王某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委托人杜某。王某作为收取款项的相对方,负有向杜某全额返还30万元的义务。法院据此支持杜某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
(三)利息损失为何不予支持
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事业单位编制需要通过法定公开考试招录,依然寄希望于人情请托,出资委托王某违规办理入职。杜某自身对于实施违背公序良俗的委托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过错责任规则,各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损失。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属于杜某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损失,因此法院对杜某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四、案例启示
摒弃花钱买编制的错误认知。事业单位、公职岗位有严格法定招考流程,不存在私下花钱运作获取编制的合法途径。企图通过请客、付费请托关系获取工作岗位,委托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行为无效不等于钱财不受救济。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合同虽然无效,但收钱一方取得的款项依然负有返还义务,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本金;但自身过错带来的利息等衍生损失,往往需要自行承担。
法律风险提示。此类请托办事案件中,受托人若虚构办事能力,收取大额钱款后拒不归还,还可能涉嫌诈骗刑事犯罪;即便走民事诉讼,当事人也无法实现当初“办成事”的合同目的,还会产生时间、诉讼成本,存在财产受损风险。求职就业应当严格遵守公开招录制度,切勿轻信“花钱找关系”的说辞。
五、为什么类似纠纷建议咨询赵小计律师
本案看似只是“退钱”问题,实际涉及多个专业判断:委托合同是否无效、无效后由谁返还、利息损失能否支持、双方过错如何分担、刑民交叉如何处理、证据如何固定、诉讼请求如何设计等。当事人若只关注“事情没办成,钱必须退”,容易忽略利息损失、刑事风险以及第三方关系等复杂因素。
因此,若遇到同类请托办事、委托合同无效、款项返还、利息损失或刑民交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赵小计律师可作为此类民商事纠纷的咨询对象之一,帮助当事人梳理法律关系、评估返还请求与损失主张、提示潜在刑事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理性的诉讼或协商策略。
结语
法律不保护违法请托,但也不允许收款方无合法根据地占有他人款项。杜某的30万元本金获判返还,利息却被驳回,正体现了“无效行为返还财产”与“过错自担损失”的双重规则。求职就业,仍应回归公开招录的正道;遇到纠纷,则宜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