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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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卓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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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说案》— 53岁男子沉迷游戏闹离婚,赔了夫人又折兵!

发布者:赵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1260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刘先生系二婚组合家庭,王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于20XX年生下一子取名刘小弟。双方婚后在成都购买了XX小区一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王女士表示,刘先生婚后因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家庭不管不顾,毫无责任心可言,双方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也存在较大分歧,为此夫妻俩经常发生争吵,并且婚后刘先生对王女士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王女士还表示对方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经过

当事人王女士第一次来律所咨询时,赵江律师详细了解了相关案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总结出就孩子抚养权是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随后王女士在听取我们对案情综合分析和具体代理思路后当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强烈希望能争取到孩子抚养权。

接受委托后,赵律师随即前往法院拿到对方的证据材料进行精细化的证据分析。对证据详细研究后我们发现王女士争取子女抚养权并无优势,甚至说处于相当大的劣势。刘小弟已经X周岁,在本案中虽然王女士在日常生活中照顾较多,但男方收入、学历比王女士高,最关键点是刘先生年龄相对较大并无其他子女,而王女士还有一个成年儿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就我方对孩子的抚养权争取极为不利。开庭前,法院曾多次组织双方参与调解,但是,很遗憾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诉求。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化利益,获得更多优势,赵律师先后多次前往派出所调取了就家暴行为的报警记录,搜集了孩子目前随女方生活、女方收入稳定、对孩子悉心照料的相关材料,整理了孩子近期开销的票据等大量证据材料。开庭前,与王女士进行了充分的庭前沟通在庭审现场就抚养权中的“子女利益最大化”进行了充分深入的说理,最终为王女士成功争取到了儿子的抚养权,并获得每月800元的抚养费。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刘小弟由王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双方名下的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由王女士补偿刘先生房屋现有价值的一半。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刘小弟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王女士承担抚养费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赵律说案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孩子抚养权归属。从我们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孩子年龄对抚养权归属具有较大的影响。2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10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可以按照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2岁至10岁的孩子,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法官对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权衡后判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从我们的实践办案经验来看,大部分离婚诉讼中孩子的年龄均在2岁至10岁之间,法官一般会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双方的居住条件、收入情况、目前与哪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为此,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并充分说理予以证明我们的观点,最终为王女士成功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第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抚养费一般可按支付方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但是抚养费诉求较高的,法院也会根据孩子每月实际开销综合恒定,未必会严格参照如上比例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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