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赵江律师,系李X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李X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因李X不具备羁押必要性,恳请贵院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事实和理由: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父亲李X的委托,指派赵江律师担任李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李X,已于2018年8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贵院批准正式逮捕,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辩护人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六条、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李X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办案机关变更李X的强制措施,其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X系初犯。
经会见从李X的陈述中了解到,李X一向遵纪守法,案发前,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记录和前科,该次系初犯。
2、犯罪嫌疑人李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8年8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李X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安靖派出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李X认罪态度极好,具有悔罪表现。
从案发到审查起诉期间,嫌疑人李X的认罪态度都是极好的,自始至终都以积极端正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彻底的向办案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忏悔和自责,由此可见嫌疑人李X已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决心。
4、犯罪嫌疑人李X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
李X在本案中并非犯罪的犯意提出者,因案发当天和本案其余嫌疑人饮酒不少后,基于朋友的社会仗义和一时冲动下触犯了法律红线。另外,通过对李X的会见了解,本案中的作案工具非李X提供,李X未参与打人、砍人行为,伤者的受伤事实非李X实际造成。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本案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相关证据已经固定,变更强制措施,不存在干扰证人作证的可能性,也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性。
6、《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换言之,李X已不具有以上五种社会危险性,则没有必要通过逮捕继续羁押,依法应予以变更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对李X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办案机关变更李X的强制措施。
此致
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