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吕XX,女,19X4年1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322XX6809,家庭住址:成都市XX西街2号1栋1单XX楼20号,联系电话:185XX88
被申请人:曹XX,男,19XX9年12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XX12163316,家庭住址:成都市成XX乡西林村5组,联系电话:18XX6632
申请保全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查封:车牌号为川A7XX,车辆识别代码为:LFV3XXX113X2,车辆品牌:奥迪A6L。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关系甚好。2017年3月,被申请人声称因做生意需一辆高级轿车开展业务,但手头又没有多余资金周转,考虑朋友关系,申请人遂用自己银行卡刷卡消费从成都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得奥迪A6L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7XX,车辆识别代码为:LXX),购车过程中申请人因工作繁忙,口头委托被申请人应将购买的奥迪轿车登记至申请人名下,但被申请人却将其登记于自己名下。后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让其归还该汽车,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一直未与其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现被申请人意图转移财产,且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也会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自愿对被查封的被申请人如上车辆进行担保,如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
成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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