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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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浙商某公司、张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慧慧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2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在由交通事故引起的这起车辆财产损失案件中,主要难点存在于两个方面:

  一、车辆损失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公正,车辆未进行维修是否影响保险

  公司的赔偿;

  二、施救费,酒精检测费,车辆检测费,评估费,拆解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对于第一个难点:车辆损失鉴定系由交警队依法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出,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且交警队卷宗中的车辆损失鉴定结论中印有交警队的公章,不存在任何瑕疵,而且,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交警部门可以作为委托人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进行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且评估金额并无不妥,按照天津当时的司法实践情况,车辆损失鉴定亦是由交警队进行委托。车辆是否进行维修,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偿。首先,车辆确实有损失,而且该损失确是由对方保险车辆造成,其次,车辆是否进行维修是车主可自由行使的权利,车主可以选择不予维修而选择重新购置车辆,尤其是对已经达成报废标准的车辆,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在损失能够确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车辆未进行维修而免除自己的法定赔偿义务。

  对于第二个难点,施救费,酒精检测费,车辆检测费,评估费,拆解鉴定费均是属于防止标的损失扩大或查明、确定保险标的损失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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