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盗窃罪——信州区同居男友“偷拿”女方父母金饰,实质家庭关系获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谢某某系上饶市信州区居民,与女友邢女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在信州区某小区以夫妻名义同居长达十余年,日常开销多由谢某某承担,两人感情融洽。谢某某平日对邢女士父母悉心照料,已被女方家庭接纳为家庭成员。近年来,因谢某某经营的小生意亏损、经济周转困难,他不好意思开口索要生活费,竟心生歪念。
2021年末至2024年1月,谢某某先后三次趁邢女士父母在信州区的家中无人之际,偷偷用钥匙打开保险柜,盗取柜内金手镯、金手链、金项链等黄金首饰,还特意放入假金饰掩人耳目。被盗金饰均被变卖,销赃得款57195元。经上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饰总价值达64534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案发后,邢女士及其父母均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无需赔偿,邢女士仍与谢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
争议焦点
谢某某三次盗窃、涉案金额达“数额巨大”,形式上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谢某某与被害人之间已形成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盗窃所得全部用于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且获得被害人明确谅解。核心争议——“偷拿家庭成员财物获得谅解”的特殊规则能否适用于同居关系?
胡发华律师的辩护策略
胡发华律师确立了“关系辩护+情节辩护”双轨策略。
第一,深入论证实质家庭关系。谢某某与邢女士同居十余年,被女方家庭接纳为家庭成员。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偷拿家庭成员财物获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该规定应适用于已形成实质家庭成员关系的同居伴侣。
第二,全面论证情节轻微。谢某某主观恶性小,盗窃动机系为维持共同生活开支,金饰变卖所得全部用于家庭开销,包括为邢女士缴纳社保、购置家电等。案发后获全部被害人谅解。
第三,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充分援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议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件结果
信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谢某某的行为虽涉嫌盗窃罪,但综合全案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盗窃所得几乎全部用于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案发后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谢某某与邢女士长期同居已被被害人家庭接纳为家庭成员,最终对谢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胡发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