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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责任交通事故中,一方财产损失因对方不配合定损理赔,该怎么办?

发布者:孟宪宇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7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2022 年 4 月 29 日 17 时 5 分,被告邱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李某)沿某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郭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时,遇郭某向左偏向,两车发生擦撞,造成邱某、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14 天,花去医疗费用 22576 元。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邱某承担主要责任,郭某承担次要责任。后邱某、李某因郭某及家属不配合定损在事故发生4个月后向我征询意见,并自行修车产生修理费用28096元保留了完整证据。后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邱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李某、邱某委托我提起反诉要求郭某赔偿车辆损失,反诉请求得到支持。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本案中,邱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郭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擦撞,造成邱某、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邱某驾的摩托车登记在李某名下,郭某应对李某维修案涉受损车辆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邱某将受损车辆从交警部门取出后交付给某机车俱乐部维修,车辆维修完毕后,邱某向某机车俱乐部转账支付维修费 28096 元。李某、邱某提交的维修清单及转账凭证截图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其支付维修费28096 元,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的车辆损失为 28096 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郭某认为摩托车维修费过高不应赔偿,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及建议:本案中,虽由邱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其所驾驶摩托车价值较大,发生事故后,由于郭某家属不予配合修理,一直到本案事故发生后4个月向我征询意见后才自行进行修理并留有完整证据,后由于郭某因受伤向法院起诉后,邱某委托我进行处理,在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后,法院全额认定了车辆损失,并判决郭某按照交强险份额及超出部分进行责任划分后赔偿。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若发生损失,应当及时征询律师意见,尽早尽量完善证据,为今后的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孟宪宇,法学本科学历,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级企业合规师。擅长处理各种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020********8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