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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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用心服务当事人

发布者:张宝萍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1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X元(该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该利息数额请判令被告实际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对外投资缺钱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X元。并于2021年3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本金于2021年4月30日一次性还清,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后还款期限到期,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催告偿还该笔钱款,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根据李XX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XX与邢XX系朋友关系,邢XX以对外投资为由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期间陆续向李XX借款共计X元,李XX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形式向其出借了上述钱款。2021年3月5日,邢XX向李XX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了上述借款金额,约定2021年4月30日一次性还清,且其承诺如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将向李XX支付违约金X元。后邢XX未能如约偿还借款,经李XX多次要未果。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李XX提供的借条、转款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表明,李XX与邢XX存在资金出借的事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XX系出借人,邢XX系借款人,李XX已如约将钱款交付邢XX,邢XX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故本院对李XX主张邢XX返还借款本金 X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针对李XX主张邢XX按照LPR四倍标准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一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邢XX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已方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邢XX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X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邢XX支付原告李XX逾期利息(以X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邢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邢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邢XX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X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邢XX支付原告李XX逾期利息(以X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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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