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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原告诉求被驳回,被告胜诉!

发布者:王强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3日 11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杜**

被告: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宏伟、被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归还原告杜**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利息为1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4日,被告贾*因五洲公司投标需要保证金向原告借款8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5%、借期2个月。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指定的杜海明账户转款80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共计4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贾*辩称,原、被告长期合作从事保证金业务,被告获取第三方保证金投标需求信息告知原告。原告在充分了解第三方投标工程状况后直接转款给第三方,第三方支付月息3分的利息,其中原告收取月息2.5分的利息,被告作为居间介绍人收取月息0.5分的利息作为报酬。本案涉案80万元款项系双方按此合作模式中的一笔业务,原告将8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给第三方杜海明,杜海明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48000元,原告收取4万元,被告收取8000元。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应为居间服务法律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根据微信聊天显示双方于2017年开始合作从事投标保证金业务。2018年8月23日,案外人杜海明向被告转款48000元。同日8时23分,被告向原告发信息“昨天给你保证金退了没”,原告于同日9时12分回复“没”,被告回复“我那个80怎么办,我指望你呢”。同年8月24日10时47分,原告回复“你那80是哪的项目,打哪家公司”,被告回应称,已经找好别人帮忙打了,并叮嘱原告“下周还有保证金要打,留着”。原告回应“那算了,我打出去了”。同日11时45分,被告向原告发信息称“80要打了”。12时58分、59分,原告回复表示疑问,被告回复“80我要”、“打我们五洲”、“帮我打保证金的突然又打不了了”。原告回应称,钱已经打给别人了,同时向被告索要账户、项目名称。13时08分,原告发信息称,试试能不能追回来,13时10分,原告发信息称,追回来了,同时要求被告转利息,押一付一,并称“人家收到利息才出账”。14时40分,被告向原告发送建行转款信息,告知其已向原告转款4万元。15时01分,原告向被告发送招行转款信息,告知被告已向案外人杜海明转款80万元。两个月后,杜海明未退还该80万元保证金,故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80万元本息。

另查明,2017年12月份,原告所在的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因需要投标而通过被告找到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陪标,并向案外人杜海明转款8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款项退回时扣除了陪标产生的费用。同年12月28日,原告向案外人杜海明出具收到退回的80万元保证金收条一张。2018年6月份,被告要求原告向两家公司转保证金,并向原告转款15000元,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账户、项目名称向程培荣、黄建分别转款30万元,共计60万元,后保证金退回原告处。同年7月11日,原告向案外人程培荣、黄建分别出具收到退回的30万元保证金收条各一张。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因投标需要保证金而向原告借款,但未能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而从该微信聊天记录完整的内容来看,原告询问了解项目内容及公司名称,并按双方以往的合作方式要求被告先转利息,再根据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向第三方转款,现原告因第三方未能退回款项而主张原、被告双方系借贷关系,证据不充分,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因投标需要保证金而向原告借款,但未能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而从该微信聊天记录完整的内容来看,原告询问了解项目内容及公司名称,并按双方以往的合作方式要求被告先转利息,再根据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向第三方转款,现原告因第三方未能退回款项而主张原、被告双方系借贷关系,证据不充分,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鼎天(九寨沟)律师事务所主任。2012年10月从业至今,专注于民商事、行政、刑事及非诉的法律业务。2019年6月开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阿坝
  • 执业单位:四川鼎天 (九寨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3220********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兼并收购、破产清算、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