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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作者:孟秀康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6次举报


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这个罪名属于我国刑法当中的比较特殊的罪名,它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且是比较针对的是海关和边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这个地方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才有可能犯这个罪,所以其他人如果有这样行为的话,会定其他的罪名。只有符合这样的主体条件,并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被定为放行偷越国边境罪。这是对于主观心态的一个规定。由于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有过失的方式引起,例如检查不是很细心,或者是由于一些意外情况没有得到检查等等,但是如果是过是意外而导致他人过了国边境的话,是不需要判这个罪名的,只能是故意的行为,比如说从中有利益关系放行的人是自己的亲戚,朋友等等,在这种情况之下才会触犯这个罪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么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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