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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没有获的补偿,树木被强制推倒是违法行为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6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次举报

近日,有报道称,广东佛山一企业向反映,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涉及该公司檀香种植基地48亩,但是补偿评估报告多次协商未果,48亩地的树木被强制推倒。此次土地征收主要是补偿标准未达成合意,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未经法定程序就强行推倒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清除土地上附着物或其他财产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征收部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签订,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在本案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土地上树木的价值进行了多次评估,但多次评估结果都未达成合意,此时,征收部门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在作出补偿决定的同时,应该告知被征收人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复议或诉讼,征收部门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实施强制执行之前,征收部门应当就被执行事项办理证据保全

 在征收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征收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由被征收人自行执行。被征收人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执行的,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时,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执行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把行事项进行证据保全。强制执行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征收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事项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征收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征收人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征收人的,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应办理提存。

 综上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征收部门的强制执行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征收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实施,缺少上述任何一个环节都是违法行为,我们就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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