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志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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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志颖律师代理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华志颖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59人看过 举报

2026-08-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原某小额贷款公司,后经批准变更名称为某公司)与被告张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7月18日,张某甲通过网络贷款平台与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及借据号均为某编号。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万余元,借款期限为12期,借款年利率为24%,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合同同时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以年24%利率为限计收罚息。合同签订同日,某公司依约向张某甲全额发放了贷款。然而,张某甲在偿还四期借款本息后,自2023年12月7日起开始逾期。截至起诉之日,张某甲仅偿还本金四千余元,下欠借款本金九千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华志颖律师诉至某法院。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二是被告张某甲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三是原告某公司主张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庭审中,华志颖律师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辩论。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放款义务,被告逾期未足额还款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此外,原告主张的年利率24%严格控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年化利率范围内,诉求合理合法。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按约提供借款,案涉借款现已逾期,被告张某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余额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既符合合同约定,又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九千余元,并自2023年12月7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结清。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四百元,均由被告张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华志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把控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华律师系统梳理了原告资质变更文件、电子合同、放款凭证及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案件事实基础。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华律师精准提炼争议焦点,重点论证合同效力及利率合规性,有效打消了法官对网络小贷利率合法性的疑虑。其清晰的法律逻辑与专业的庭审表现,促使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实现全额胜诉,高效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华志颖律师【电话:17309157999】,执业于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系该所专职律师,持有合法执业证书,秉持“诚信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安康
  • 执业单位: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920251095893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
16109202510958933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