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沐瑶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10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概述: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在事故中受伤,无责任,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事故遭受了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经过法院审理,原告的合理损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被判决赔偿相应的费用。
判决要点:
医疗费:原告的医疗费共计23024.69元,已由被告支付部分,剩余部分由被告继续支付。
误工费:因原告在受伤期间单位未停发工资,法院不支持误工费。
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伤后前2个月为完全护理依赖,后2个月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为17302.5元。
残疾赔偿金: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根据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为75144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为254元。
交通费:法院酌情认定原告的交通费为200元。
精神抚慰金:法院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10元。
鉴定费:鉴定费380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
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93900.5元。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剩余部分2534.69元及鉴定费3800元。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法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了准确认定,并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对原告和被告的姓名进行了处理,以“原告”和“被告”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