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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巍律师作为首位中国律师在俄罗斯律师协会机关报发文,详解俄罗斯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 在中国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罗巍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2日分类:国际业务浏览:4次举报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适用范围

 二、核心法律渊源

 三、俄罗斯判决 vs 俄罗斯仲裁裁决:路径比较

第二部分  俄罗斯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四、法律依据——中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五、申请条件与材料清单

 六、管辖法院

 七、审查标准

 八、审查程序与时间

 九、对裁定的救济

 十、执行程序

第三部分  俄罗斯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十一、法律依据——《纽约公约》

 十二、申请条件与材料清单

 十三、审查标准——仅限程序审查

 十四、审查时限

 十五、执行程序

第四部分  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十六、文件认证——海牙Apostille公约

 十七、翻译要求

 十八、财产保全

 十九、时效

附件:常用法律条文索引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俄罗斯执业律师代理俄罗斯当事人(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就俄罗斯联邦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以下简称"俄罗斯判决")或俄罗斯仲裁机构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俄罗斯仲裁裁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申请承认与强制执行。

本指引所指"判决"包括俄罗斯法院就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法院调解书等(以下统称"判决");"仲裁裁决"包括俄罗斯境内常设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和临时仲裁裁决。

二、核心法律渊源

(一)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法律依据依次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俄司法协助条约》")——最高效力的双边条约,是中俄判决互认的基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尤其是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297条至第303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4.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以下简称"《2022涉外纪要》");

5.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

(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法律依据为:

1.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中俄均为缔约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4条(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2008年,确立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前的层报制度)。

第二部分  俄罗斯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四、法律依据——中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中俄司法协助条约》是中俄两国于1992年6月19日签署、1993年11月14日生效的双边条约,至今有效。该条约第三章"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16条至第19条)为俄罗斯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直接的国际法依据。

根据该条约第16条,缔约一方境内作出的法院裁决,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应予承认和执行,条件是:(1)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已经生效并可以执行;(2)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缔约一方境内法院对案件没有专属管辖权;(3)败诉方当事人已被合法传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已得到适当代理;(4)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不违反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缔约一方的公共秩序。

五、申请条件与材料清单

(一)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可以是俄罗斯判决的胜诉方(当事人直接申请),也可以是作出该判决的俄罗斯法院(通过中俄司法协助途径请求)。实务中,绝大多数案件由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直接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效率远高于外交途径。

(二)申请材料清单(据《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第17条及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98条)

1. 申请书——应载明:(a)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国籍、住所;(b)俄罗斯判决的作出法院、判决日期、案号;(c)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请求及具体执行标的;(d)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知悉)。

2. 俄罗斯法院判决书经核证的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注:核证应由作出判决的俄罗斯法院进行,而非公证处)。

3. 证明该判决已生效并可执行的文件(由作出判决的俄罗斯法院出具),除非判决书本身已明确载明。

4. 证明败诉方当事人已被合法传唤的文件(如传票送达回执、公告送达证明等),若判决书本身已载明缺席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可据此替代。

5. 证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已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如适用)。

6. 上述全部文件的经核证的俄文中译本——须由具有资质的中国翻译机构或俄罗斯境内的宣誓翻译完成,且译本须经公证或海牙Apostille认证。

7.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中国律师代理,须出具经公证和海牙Apostille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须明确包括"代为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权限)。

8.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司提供注册证书(Выписка из ЕГРЮЛ)经公证和Apostille认证的中译本;自然人提供护照复印件经公证的中译本。

六、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8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地,且其财产也不在中国境内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实务中,若被申请人在中国多个地方有财产,申请人可选择对执行最有利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例如:选择设有国际商事法庭的中级法院——如青岛中院、苏州中院、北京四中院等——这些法院具有更丰富的涉外审判经验)。

特别提示:若被申请人为俄罗斯国有企业或受制裁实体,建议优先选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的国际商事法庭,这些法院处理过更多涉俄案件,对俄罗斯法律和制裁问题的理解更为深入。

七、审查标准——(《民事诉讼法》第300条,2024年新增)

中国法院收到申请后,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如下(驳回申请的五项法定情形):

(一)管辖权审视:根据中国法律,作出判决的俄罗斯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具体包括:(a)俄罗斯法院依其本国法律对该案无管辖权;(b)虽然俄罗斯法院有管辖权,但与争议缺乏适当联系;(c)违反中国法院的专属管辖规定;(d)违反当事人合法有效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二)程序正当性: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传唤但未经合理陈述、辩论机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欺诈取得判决:判决系通过程序欺诈或实体欺诈方式取得。

(四)重复诉讼/冲突判决:中国法院已就同一纠纷作出判决,或已承认第三国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

(五)公共政策:承认或执行该判决将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实务提示:在中俄条约框架下,上述第(一)至(四)项为《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第16条及《民事诉讼法》第300条的重合审查事项。第(五)项公共政策保留是双方均可援引的兜底条款。在制裁背景下,被申请人可能试图以"承认该判决等于执行制裁法规"为由援引公共政策抗辩,俄罗斯律师应提前准备对策。

八、审查程序与时间

审查程序通常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通过中国律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法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形式审查不通过,法院将出具补正通知书。

(二)合议庭审查: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法院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三)裁定:法院应在受理后2-6个月内作出裁定(法律无明确规定时限,此为实务经验数据;复杂案件可能延长至1年以上)。

(四)层报审核: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外国判决的案件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但中俄之间有生效双边条约,依据条约申请的案件通常无需此层报程序——这是条约路径的重要优势。

(五)裁定送达:裁定作出后,法院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

九、对裁定的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3条(2024年新增),当事人对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是2024年修法新增的重要救济程序。在此之前,对承认与执行裁定的救济渠道不明确,当事人只能通过再审程序纠错。新规定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快速的救济途径,俄罗斯律师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一变化。

十、执行程序

(一)执行令的取得:裁定承认俄罗斯判决后,中国法院将同时作出执行裁定(或应申请人的单独申请作出执行裁定)。申请人凭该执行裁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局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二)执行措施:中国法院执行局可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等;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投资权益;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社会信用黑名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酒店等。

(三)执行期限:强制执行申请应在裁定承认之日起2年内提出。执行程序通常持续3-6个月(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简单案件);若财产隐匿、需司法拍卖的,可能持续1-2年。

(四)执行费用:中国法院执行不收取额外执行费(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执行款项中扣划)。


第三部分  俄罗斯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十一、法律依据——《纽约公约》

俄罗斯和中国均为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中国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公约,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俄罗斯(作为苏联的继承国)于1960年加入公约。这意味着俄罗斯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直接适用《纽约公约》,无需依赖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

中国在加入公约时作出两项保留:(1)互惠保留——中国仅对在另一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公约;(2)商事保留——中国仅对根据中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适用公约。俄罗斯裁决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条件,公约完全适用。

重要提示:俄罗斯境内的主要仲裁机构包括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ICAC / МКАС при ТПП РФ)和俄罗斯仲裁协会(RAA)等。上述机构作出的裁决均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适格裁决。

十二、申请条件与材料清单

根据《纽约公约》第4条及中国《民事诉讼法》第304条,申请承认和执行俄罗斯仲裁裁决须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内容参照前述判决申请执行的要求,须明确指明所依据的是《纽约公约》。

2. 仲裁裁决书经核证的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核证应由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进行)。

3. 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经核证的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包括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

4. 上述全部文件的经核证的中文译本。

5. 授权委托书(经公证和Apostille认证)。

6.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经公证和Apostille认证及中文翻译)。

十三、审查标准——仅限程序审查

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中国法院对俄罗斯仲裁裁决的审查严格限于程序事项,不得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这是仲裁裁决执行相对于法院判决执行的核心优势。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法定情形仅包括:

(一)仲裁协议无效: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律(如无约定,根据裁决地法律),仲裁协议无效。

(二)程序不当:被申请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陈述意见。

(三)超裁:裁决处理了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争议,或超出当事人提交仲裁的范围。若超裁事项可与未超裁事项分离,未被超裁部分的裁决内容仍可执行。

(四)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时违反仲裁地法律)。

(五)裁决不具约束力或被撤销: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或已被裁决地国家或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主管机关撤销或中止。

(六)争议事项不可仲裁:根据中国法律,争议事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如婚姻、收养、继承、行政处罚争议)。商事争议通常不涉及此问题。

(七)违反中国公共政策:承认或执行该裁决将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此项抗辩在实践中极少被支持,且中国法院对此从严把握。

十四、审查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月内作出承认与执行的裁定。如需延期,须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实践中通常3-6个月)。

十五、执行程序与层报制度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基本相同(参见第十部分)。但要注意以下额外规则:

(一)内部层报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和2008年通知,中国法院拟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在作出裁定前须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地方法院随意拒绝外国裁决的执行,为裁决的顺利执行提供了重要的程序保障。实践中,该制度显著提高了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成功率。

(二)部分承认与执行:若裁决包含不可执行的事项(如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中国法院可部分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第四部分  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十六、文件认证——充分利用海牙Apostille公约

2023年11月7日,中国正式加入《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Apostille公约),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对中国生效。俄罗斯早在1992年已加入该公约。这意味着:中俄之间的公文书(包括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授权委托书、公司主体资格证明等)无需再经传统的领事认证程序,仅需由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加盖Apostille印章即可。

重要提示:(1)中国加入Apostille公约前,文件须经"公证→俄罗斯外交部认证→中国驻俄使领馆认证"的三步流程,耗时1-2个月;(2)公约生效后,仅需"公证→Apostille"两步,通常1周内可完成。这一变化显著降低了俄罗斯律师准备申请材料的时间和成本。

但需注意:Apostille仅解决公文书的形式认证问题,文件的实质内容(如译文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仍由中国法院独立审查。

十七、翻译要求

所有提交中国法院的俄文文件均须附有中文译本。翻译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翻译应由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完成。推荐在中国境内的具有翻译资质的公司进行翻译(便于法院认可)。

(二)关键术语的翻译须准确、专业。特别注意俄文法律术语(如"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应译为"仲裁法院"而非"仲裁庭")的准确翻译——翻译错误可能导致法院对文件性质产生误解。

(三)译文须完整,不得省略、简化。

十八、财产保全

在提交承认与执行申请的同时或之后,申请人可向中国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a)存在紧急情况,若不及时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b)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二)担保要求:中国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保全金额10%-30%的现金担保或银行保函。对于俄罗斯申请人,提供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保函较为困难,实务中通常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

(三)保全措施:与执行措施相同,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冻结股权等。

十九、时效(极为重要)

申请承认和执行俄罗斯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期限为2年,自俄罗斯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时效计算须注意以下三点:

(一)起算点的确定:对于判决,如判决书载明"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X日内支付",则时效从该履行期间届满次日起算;如判决书未载明履行期间,则时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二)时效中断:根据《民法典》,申请承认与执行行为本身即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此外,被申请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如部分还款、出具还款承诺函等)也中断时效。

(三)时效届满的后果:时效届满后,中国法院将不再受理承认与执行申请。恢复时效极为困难(须证明因不可抗力等极端原因导致无法在时效内提出申请)。俄罗斯律师务必提醒当事人密切关注时效!

趋势判断:中国法院处理涉俄案件的数量显著增加,司法态度总体积极、务实,以促进跨境商事纠纷的化解为导向。在中俄条约+纽约公约+海牙Apostille公约"三重保障"下,俄罗斯判决和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前景总体向好。


附  件

常用法律条文索引

《中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16条: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管辖权、程序、公共秩序)

《中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17条:申请承认与执行须提交的文件

《中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18条:承认与执行的程序——适用被请求国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297条: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国际条约优先

《民事诉讼法》第298条: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申请方式和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99条:审查原则——条约或互惠+公共秩序保留

《民事诉讼法》第300条(2024新增):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五项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301条(2024新增):认定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三种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303条(2024新增):对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程序(10日)

《民事诉讼法》第304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国际条约

《纽约公约》第4条:申请承认与执行须提交的文件

《纽约公约》第5条: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七项法定情形

《2022涉外纪要》第44条:互惠关系的认定标准(法律互惠+互惠谅解+外交互惠承诺)

《2022涉外纪要》第45条: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处理规则——可部分承认和部分执行

《海牙Apostille公约》:中俄文书免除领事认证——仅需Apostille印章(2023年11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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