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巍律师
荣获2019-2022年度优秀涉外律师称号,在省级期刊发表过《上市公司双重股权架构的利弊分析及监管建议》、《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现状研究》等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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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发布者:罗巍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4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案情回顾

原告徐某与被告Chris(英国人)于2014年6月在英国领证结婚,婚后在南京市居住生活。2017年8月,原被告育有一子徐某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被告与原告父母也无法融洽相处,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徐某某的抚养权,由被告支付抚养费1200元/月。


裁判结果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Chris离婚。
二、婚生子徐某某由原告徐某直接抚养,被告Chris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与每月10日前付至原告徐某某名下账户。
三、被告Chris对婚生子徐某某享有探视权,前提是不影响徐某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并提前一周告知原告徐某,徐某应予配合;经徐某同意,被告Chris可将婚生子徐某某带至境外。
四、各人名下的不动产、动产归各自所有,各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五、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二)法律分析


涉外离婚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因此,在中国诉讼离婚,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就涉外离婚的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律师说法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外国人在中国结婚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现在很多人对于涉外离婚的程序和材料都不是很了解。


首先,什么叫涉外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可以认定为涉外婚姻。


其次,涉外婚姻能否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这就涉及到了法院对于涉外婚姻是否享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于涉外婚姻的管辖法院会参考双方国际、经常居所地以及婚姻缔结地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是否享有管辖权。但根本来说,涉外婚姻要在中国法院起诉,至少跟婚姻有关的法律事实是在中国,比如婚姻缔结地、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或者一方是中国公民,或者婚后形成的财产以及育有的孩子在中国等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在上述情况下,涉外婚姻就不由中国法院管辖。


最后,涉外离婚诉讼应当准备什么材料?


下述材料是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准备的: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根据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在法官面前当面签署,也是有效的。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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