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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乱象整治:非法集资案的司法审判与法律规制

发布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2024年03月22日 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四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某作为上海 xx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其他三名被告人钱某某曹某某、董某某共同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该活动以投资 xx、上海 xx等项目为名,通过发放传单、举办酒会等方式向公众销售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经司法会计鉴定,徐某在经营上海 xx管理有限公司期间非法吸收资金总计 4.2亿余元,未兑付本金 2.4亿余元;钱某某及其团队非法吸收资金 2.1亿余元,未兑付本金 1.3 亿余元;曹某某及其团队非法吸收资金 3255 万余元,未兑付本金1421万余元;董某某及其团队非法吸收资金近 1951万余元,未兑付本金近 710万余元。
四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中钱某某、曹某某、董某某主动投案,并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法庭审理中,钱某某和曹某某分别退赔违法所得40万元和 15 万元。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徐某作为主犯,钱某某、曹某某、董某某作为从犯,依法应子惩处。考虑到被告人的自首情节、退赔情况以及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之前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法院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不足部分,并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严历打击,以及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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