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幸方律师

  • 执业资质:14302202210******

  • 执业机构: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 执业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桂鑫汇金中心A座21楼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强奸罪量刑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者:李幸方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33人看过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强奸罪量刑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强奸罪的处罚一般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律师补充: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

  (三)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

  (四)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五)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六)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

  (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五)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

  (六)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

  (七)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八)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