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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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刑事律师】学生兼职微信群收购电话卡出售他人使用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发布者:何子龙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940人看过


2019年11月上旬,周某奇伙同尤某杰在杭州某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学生兼职微信群,发布招聘话务员的消息,要求应聘学生到附近营业厅办理电话卡并将卡上交。周某奇、尤某杰以上述方式购得刘某欣等20余名学生办理的实名制电话卡75张,每张卡支付给学生人民币几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费用。

2019年11月中下旬,周某奇、尤某杰又通过类似方式招募了石某行等130余名社会人员,用大巴车将他们从河北省带至北京市办理400张左右实名制北京电话卡并收购,每张卡支付人民币几十元的费用。

周某奇、尤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上述电话卡出售供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余元。上述电话卡通过非法途径流出境外,犯罪分子使用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李某等10余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2020年9月2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奇、尤某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奇、尤某杰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1. 非法出售成套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社会危害性较大。犯罪分子将收购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作为诈骗的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的资金或者转移赃款。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青年学生法纪意识淡薄,稍不留神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非法出售、出租两卡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两卡活动的犯罪团伙,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手机卡、银行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一旦出租、出售,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广大青年学生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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