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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计算标准是什么?

作者:吴逸凡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7次举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

       答:可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未组织验收但接收、使用工程的,承包人可主张折价补偿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合同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问:上述情况下,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

       答:虽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合同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第一条:

       ......实务中,之所以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形下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的争议,在于未能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有效的折价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这种方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能够保证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虽然使用了“可以参照”的表述,但如果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具体裁判中,不宜任意将“可以参照”理解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吴逸凡律师,201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21年毕业于同济大学法律(法学)专业,获法律硕士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镇江
  • 执业单位: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120********7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票据、知识产权、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