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包婷婷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包婷婷律师|时间:2022年06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618人看过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