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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律师案件辩护记之电信诈骗案【亲办案件资料分享】

2024年04月01日 | 发布者:付常川 | 点击: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拘留小明,经小明家属委托后前去会见小明,案件还未移送至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故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恳请贵局


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拘留小明,经小明家属委托后前去会见小明,案件还未移送至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故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恳请贵局对涉嫌诈骗罪的小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

申请人:付常川

执业机构: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南充市顺庆区环峰路118号3楼


申请事项:

申请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小明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贵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小明进行刑事拘留。现申请人向贵局申请对小明取保候审。

一、从犯罪性质上看,小明属于诈骗罪的犯罪预备,其没有着手实施让他人处分财物的诈骗行为。

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来看,行为人要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行为获得他人的信任,从而让他人自愿处分财物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根据小明的陈述,他在小组里任组员,其实施的行为均是与他人搭讪聊天,了解他人的基本信息,其聊天的内容并不涉及到任何投资诈骗项目信息,其也没有实施任何诱骗、引诱他人投资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因此,小明的搭讪聊天行为是为诈骗创造条件,不会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产生现实危险性的侵害或威胁,不能评价为着手开始实施犯罪,仅能评价为犯罪预备行为。从这点来看,反应出小明本身社会危险性较小,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二、小明的犯罪行为和到案情况说明其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害性较小。

小明自2021年6月底经他人邀约进入公司,在发现公司从事诈骗行为后,于7月中旬就和公司代理明确表达要离开公司,但公司扣押其身份证,并要求小明如离开公司要赔偿大量款项,小明只好被迫待在公司,但在此之后小明一直寻求各种方法离开公司,终于在9月初偷跑离开公司。在离开公司后,小明随后回到国内,在县当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小明是主动到案以证人身份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小明的行为足以说明他不需要用逮捕来防止再犯或要用羁押来避免妨碍侦查等情形的出现。

三、从犯罪情节来看,小明无任何非法所得,其在担任组员期间也没有实施完成任何一例诈骗,其没有非法获得任何诈骗钱财。

四、小明符合刑诉法第65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案犯罪嫌疑人小明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该罪非暴力型犯罪,犯罪嫌疑人一贯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缺乏人身危险性,此次因社会经验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被卷入刑事案件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均表示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

此致

县公安局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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