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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MCN】背靠背付款关系中,主播应该向谁主张权利?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3次举报

背靠背付款关系中,主播应该向谁主张权利?

 

一、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4年5月至9月,董某某通过案外人福建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让原告在迅雷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2024年5月至8月的直播收益及提成,董某某已经支付给原告,9月的直播收益及提成尚未支付。董某某认可原告9月份直播收益为12554元,对于9月份的提成不予认可。被告晋中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24年10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董某某。许可项目为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营业性演出。一般项目为互联网销售、文艺创作、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娱乐性展览、人力资源服务等。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上诉人提交证据如下:1、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2024年4月-11月份期间整个工作过程中所有工作安排像直播时长、直播天数、金豆收入都是在被上诉人和他的合伙人老何的指挥中完成,我和挂靠公司是没有任何对接的。被上诉人质证意见:1、聊天记录截图中挂靠福建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诉人是知道的,一开始上诉人去迅雷直播的时候填了一个转会资料,希望转会公会就是福建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所述不知道挂靠福建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冲突。2、在白金秀直播是因为福建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会拖欠工资,白金秀官方调解无果,福建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所有主播转会只要主播同意就可以转会,当时转会是不需要经过我同意的。3、9月份工资没到账,我和上诉人说工资如果真没有的话我也会陆续给她补全,不会欠的,这是开始我给上诉人的解决方案。我公司去年10月份才成立,欠付上诉人工资和我公司没关系。

 

二、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直播收益及提成,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董某某的陈述,可知原告的直播收益由平台结算给案外人福建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外人再与董某某结算,董某某再给付给原告。此期间被告公司尚未成立,现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董某某在被告公司成立前以被告公司名义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故对原告的诉请,一审法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上诉人2024年9月直播收益及提成。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系劳动关系,经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9月上诉人网络直播时被上诉人尚未成立,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上诉人不以被上诉人名义进行网络直播,其直播的时间、内容并非由被上诉人安排,上诉人以其直播流量获取报酬,被上诉人仅收取上诉人直播收入的提成,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应由被上诉人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庭审中双方陈述,主播在网络平台直播需要挂靠工会即具有网络直播资质的传媒公司,直播平台按照主播的直播流量将直播收益发放给工会即传媒公司,再由工会向主播支付。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选取网络直播挂靠公司,利用被挂靠公司的资质进行网络直播,上诉人称对此不知情,但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上诉人在向直播平台申请转会时,注明转入工会为福建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见上诉人知晓并认可其挂靠福建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网络直播,并认可直播平台将其直播收益发放至福建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因福建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将上诉人直播收益支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无法向上诉人支付直播收益,致使上诉人未取得直播收益,并非被上诉人过错所致,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其2024年9月直播收益于法无据。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直播收益的结算与一般结算方式不同,较为复杂,主播与董某某之间成立合作关系,但在直播平台上,因董某某尚未成立被告公司,故要求主播挂靠在福建传媒公司名下,借用福建传媒公司的资质,且收益由董某某作为中间人,从福建传媒公司收取后再发放,形成了背靠背付款关系。被告传媒公司成立较晚,虽然主播认为是为该传媒公司在工作或是与该传媒公司进行合作,于是起诉了被告传媒公司,但证据仅能证明其与董某某的合作。

所以在背靠背付款关系的前提下,此时主播想要维权,起诉时建议将福建传媒公司和董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双方承担付款的连带责任。

 

 

胡俊杰律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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