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杰律师
专注于处理主播、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法律纠纷|商业汇票票据纠纷|碳金融、碳交易法律服务
18930067607
咨询时间:09:00-19:00 服务地区

【MCN/主播】商业秘密分量,可触发主播竞业限制!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0次举报


商业秘密分量,可触发主播竞业限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时代孕育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网络直播,其通过直播方式吸引粉丝,并通过向粉丝营销进行获利。伴随之,不少经纪公司顺势而为,通过签约方式培养网络主播,约定合作收益,并进行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那么对主播可否以商业秘密为由进行竞业限制呢?

 

案例:

邹某(女)于2018年2月来到心月公司工作,从事该公司淘宝店铺的主播职业,主要销售服饰。期间,邹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有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但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及违约责任,每月工资约为7万元。2020年3月,邹某通过微信向该公司负责人提出了离职申请,之后再未到该公司店铺工作。2020年5月,邹某到该公司开设店铺附近的另一店铺担任主播,同样也是主要销售服饰、首饰等物品。自邹某离职后,心月公司也从未支付过任何经济补偿金。2020年8月,心月公司以邹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向公司住所地某市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让邹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各项损失1000万元。结果,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邹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驳回了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后邹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又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但公司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无权再要求邹某继续履行该协议。最终,法院判决邹某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需向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0万元,驳回了公司其他诉请。

法院认为,该主播在与心月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下长期履行直播宣传或营销的工作任务时,即使不负责采购、定价等工作,但她通过公司平台对供应商、采购价格、销售价格、运营模式、营销手段、重要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是知晓并熟悉的。因此,该主播具备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现实条件,应当成为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制对象,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同时,心月公司虽然没有与邹某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但并不影响该竞业限制条款效力。邹某离职后,心月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本有义务于每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邹某离职后不满三个月即进入同行竞争者工作,公司有权要求邹某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公司已有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业权系邹某的基本生存权,在用人单位商业利益与劳动者劳动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如法律已对邹某的违约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和惩罚后,公司无权再以竞业限制条款继续约束邹某,限制其就业自由。

从这个案例中至少可以看出,主播可以成为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制对象。即使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三个月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普遍观点还是认为,劳动者在以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之前,相关条款仍有效力。因此,一旦长期履职的主播离职进入同行单位,对于前单位来说也是非常不利的。所以,用人单位通过事先拟制的劳动合同加入竞业限制条款与主播协商签订也无可厚非。

 

 

   律师分析: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主播可以因掌握商业秘密而成为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制对象,本案中法院认为主播通过公司平台对供应商、采购价格、销售价格、运营模式、营销手段、重要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是知晓并熟悉的,所以可以收到竞业限制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形只适用于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

 

胡俊杰律师执业于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企业高级合规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胡俊杰律师联系方式:18930067607(微信同号)

 

 

 

 


胡俊杰律师 已认证
  • 18930067607
  •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3415分 (优于89.5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7篇 (优于91.59%的律师)

版权所有:胡俊杰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9656 昨日访问量:29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