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认定:买卖合同纠纷中股东责任承担典型案例
湖南青芒律师事务所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一、案情简介
原告 A 公司与被告 B 公司,先后签订两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 A 公司向 B 公司供应电线电缆,货款合计 1258192 元。B 公司仅支付 100000 元,尚欠 1158192 元未按约支付,已构成逾期付款。
B 公司登记股东为甲、乙、丙三人,认缴出资额分别为 450 万元、250 万元、300 万元,认缴期限至 2043 年,工商登记实缴均为 0 元。A 公司以 B 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为由,诉请 B 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要求甲、乙、丙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 公司认可欠款事实,但主张违约金未确定、股东已完成出资;甲、乙、丙辩称出资期限未届满、公司具备清偿能力,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查明,B 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存在多起终本执行案件,执行标的超千万元。
二、判决结果
三、案件分析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A 公司已完成供货义务,B 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法院对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
2.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认定
B 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符合《公司法》及九民纪要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情形,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不予保护。
3.股东出资事实认定
甲、乙、丙提交的转账凭证未备注 “出资款”,无验资报告与工商变更登记,不足以认定已实缴出资,应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4.股东责任性质界定
股东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仅对公司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律师点评
本案核心在于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时,债权人可主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实务中,股东仅以内部转账、程序瑕疵主张已实缴出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债权人追索债权时,可将失信、终本执行等证据作为核心依据,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大化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