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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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陷僵局,律师巧证“默示终止”破困局——郭建文律师代理甲公司确认合同终止纠纷案纪实

发布者:郭建文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72人看过 举报

2026-08-21

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提示】

公司大股东因上级政策“离场”八年,小股东却面临协议“名存实亡”的法律风险。当书面解除合同的条件已不具备,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为当事人“解绑”?郭建文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通过准确适用“默示意思表示”规则,成功帮助原告确认合同终止,为处理同类“休眠合同”纠纷提供了新思路。

一、案件描述:一纸协议引发的八年“悬案”

2012年,甲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煤运公司(下称“乙煤运公司”)作为仅有的两方股东,共同设立了丙煤业(下称“丙煤业”)。其中,甲公司持股49%,乙煤运公司持股51%。

为平衡双方利益,两股东于2012年8月签订了《企业内部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在2012年至2022年的十年内,乙煤运公司放弃按股权比例分红,改为按丙煤业每年的原煤产量提取固定收益(吨煤分红)。这一安排,本质上是甲公司对前期大额投入的补偿机制。

然而,协议履行仅一年有余,风云突变。2013年8月某日,根据集团公司(原T集团)的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乙煤运公司将其对包括丙煤业在内的四座煤矿的投资主体、管理主体资格,全部移交给了丁公司(下称“丁公司”)。文件明确载明:“忻州公司对四座煤矿的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事项不再参与。”

此后,丙煤业的管理费、服务费开始支付给丁公司,丁公司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而乙煤运公司则“退居二线”,八年多未再主张任何权利。但法律的隐忧在于: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依然是乙煤运公司,那份十年前签署的《企业内部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在法律上是否依然有效?甲公司担心,这份“沉睡”的协议随时可能被激活,从而引发新的权利义务纠纷。

二、办案过程:从“书面解除”到“行为确认”的诉讼策略

接受甲公司委托后,郭建文律师团队面临一个棘手难题:协议第二十条明确约定“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被告乙煤运公司显然不会配合出具书面解除协议,而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又面临程序上的障碍(需先履行通知义务)。

郭建文律师在深入研究案情后,果断调整了诉讼策略——不诉请“解除合同”,而诉请“确认合同已终止”。这一转变,将案件的焦点从“是否具备解除权”引向了“协议是否已事实终止”。

围绕这一核心,郭律师团队系统组织了三组关键证据:

主体移交的官方文件:提交集团公司(2013)***号文件及乙煤运公司的说明,证明被告已丧失履行协议的管理主体资格。

实际履行的替代证据:提交丙煤业与丁公司多年来签订的一系列服务协议及付款发票,证明自2013年8月某日后,协议约定的“分红”支付对象已实际变更为丁公司。

被告长期沉默的证据:通过被告八年多未主张权利的事实,结合丁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各方均认可原协议已不再履行。

庭审中,被告乙煤运公司坚称其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协议从未书面解除,债权债务未终止。对此,郭建文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本案被告并非要进行股权转让,而是其管理主体身份已被上级公司行政划转,被告已从物理上和事实上丧失了履行“提供管理”这一协议义务的能力,其长期沉默和不行使权利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默示意思表示。

三、判决结果:法院认定“默示终止”成立

忻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原告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被告的投资主体和管理主体已移交丁公司,其已实质上丧失了继续履行协议的资格。

自2013年8月某日后,被告从未依据协议主张分红权利,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协议。

工商登记股东身份未变,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协议已事实终止的认定。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默示意思表示的规定,判决确认《企业内部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于2013年8月某日已终止履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四、点评分析:一场“静悄悄”的法律胜利

本案的胜诉,对于处理公司僵局和历史遗留合同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郭建文律师的代理思路尤为值得借鉴:

1.诉讼请求的精准设计是胜诉基石

当“书面解除”路径不通时,郭律师巧妙地选择了“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这一设计绕开了“必须先行通知解除”的程序争议,将诉讼焦点拉回到对“事实状态”的司法确认上,大大降低了胜诉难度。

2.对“默示意思表示”规则的精彩运用

在双方未达成书面终止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合同终止?郭律师没有停留在空谈法律条文,而是通过组织“主体变更文件+八年未履约事实+第三方替代履行证据”这一完整的证据链,让法院能够依据被告的“不作为”和“第三方作为”的客观事实,推断出各方当事人终止履行的共同默示意思。这启示我们,在商事活动中,“沉默”在特定条件下也能产生法律效果。

3.穿透“形式”看“实质”的司法智慧

本案判决的另一亮点在于,法院没有被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所束缚,而是穿透审查了管理主体、收益主体、履约主体的实际变化情况。这提醒商事主体:法律地位(股东)与管理职能(管理主体)可以分离,当管理权被行政划转后,基于管理权产生的内部协议自然丧失存续基础。

4.普法提示

对于企业而言,当合作一方因资产重组、主体变更等原因“离场”时,另一方应及时通过书面协议确认原合同终止或变更。若对方不予配合,则应像本案一样,妥善保管能证明“合同已事实不再履行”的证据(如新的合作协议、付款记录、沟通函件等),必要时通过“确认之诉”来消除潜在的法律风险。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郭建文,1977年出生,法学本科,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忻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主要负责忻州市刑事法律委员会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1140920********5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