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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法官提醒:

发布者:龙樑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404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少过桥资金欲向原告借款。2019年8月6日,原、被告签署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共2个月。”原告予以签字确认;被告予以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被告收到原告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200000元。” 同日,原告在扣除两个月的利息6000元后,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94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预先扣除的6000元为利息。

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上述规定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当将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确定为本金。
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条以及被告出具的收条均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0元,但依据该规定,双方的借款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194000元为准。结合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查询单及原告自认将利息6000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事实,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4000元。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000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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