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纯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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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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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利川市交通一案帮助当事人获赔巨额赔偿款

发布者:何纯莉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9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20年9月11日15时50分许,被告谭X驾驶渝D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利川市“利川发哥”门前倒车时,将车后的行人林XX撞到,造成原告林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9月28日,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422XXXX0200005922):当事人谭X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林XX无责任。

原告受伤当日进入利川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1-5趾骨、1-4跖骨骨折,双侧尺桡骨远端骨折,左侧第一掌骨骨折,L1骨折,11缺如,左足及口唇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轻型颅脑损伤。原告住院98天后于2020年12月18日出院,期间支出住院医疗费79355.7元(含购买感冒灵颗粒费用20.4元)、门诊治疗费用323.38元;原告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刘XX、蒋XX支出核酸检测费用774元,2021年1月28日,蒋XX支出核酸检测费用83元。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在利川市XX公司治疗牙齿,支出费用4000元。

2021年3月18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渝东司鉴中

心[2021]临床鉴字第2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林XX腰1椎体骨折行椎体成形术的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左足1-5趾骨折遗留左足1-5趾运动功能丧失均达50%以上的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左足1-4跖骨骨折导致足弓结构部分破坏的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林XX本次交通事故外伤的康复费用预估人民币肆仟元。3、被鉴定人林XX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出院后的部分护理期综合评定为60日为宜。为鉴定,原告支出鉴定费2100元。

1、被告谭X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渝D5××**号车辆具有合格行驶资质;2、渝D5××**号车辆登记车主为红专运输

公司,该车辆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额为XXX元并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3、事故发生后,被告平安XX公司为原告方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

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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