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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留下百万欠款,如何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张英杰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6次举报

田某生前与金某签订借款合同,金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田某转款100万元。之后田某遭遇车祸去世。欠款到期后,金某联系田某的妻子徐某还款未果,故将徐某、田小某、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偿还金某欠款100万元及利息,田小某、马某在继承田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案涉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金某提交与田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应转账凭证等证据可证明其借贷关系存在,且田某所借款项用于的公司系其与徐某共同经营的公司,而田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在田某去世后,徐某接管了公司相关工程,故该笔借款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三: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的;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时,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暂无明确的划分标准,一般由法院根据借款数额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必需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建议自然人债务做到共债共签,即债权人向自然人借贷时应同时要求夫妻另一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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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杰,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纠纷。从事法律工作以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北辰区
  • 执业单位: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