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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作者: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大幅上升趋势,尤其以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手机卡等支付、通讯工具的“帮信罪”高发、频发。

  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信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除外;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补充: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帮诈骗、开设赌场罪赌等违法犯罪活动设立网站、建群、拉人、地推、吸粉引流、发布信息的行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核心是传播信息,而且是属于上游犯罪的预备行为,只要实施了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就涉嫌这个罪名,上游违法犯罪活动有没有着手开始一般不影响罪名成立与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是为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是上游犯罪的帮助行为,要求被帮助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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