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6月6日,王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结案,并取得胜诉的和解书,公司应支付诉讼期间王某的工资损失。
关于该案件,主要说三点重要的办案感受。
第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试用期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答案是肯定不可以。
第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的最大赔偿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不是双倍的工资赔偿。
第三:劳动者入职期间有提交过不诚信的虚假简历等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需要区分对待,如果说用人单位解除的事实和理由为不诚信的入职行为,那么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如果说用人单位解除的事实和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但是在诉讼期间又发现了该不诚信的行为,那么很有可能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