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赞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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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员自己未签劳动合同,索赔二倍工资为何被驳回?这起裁决给所有HR敲响警钟!

发布者:邱赞华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2日 371人看过 举报

2026-07-12

律师观点分析

行政人员自己未签劳动合同,索赔二倍工资为何被驳回?这起裁决给所有HR敲响警钟! 导语: 员工入职,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如果负责此 事的人事行政专员自己没签合同,离职时索赔二倍工资,能获得支持吗?深圳市南山区近日一纸终局裁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其中的法律逻辑值得每一位职场人和企业管理者深思。 案情速览: 从“被辞退”到“协商解除”,再到二倍工资被驳回申请人于2025年8月12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行政岗位,月薪5500元。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6年1月28日,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告知其“可以收拾东西锁门回家过年”,并提及若年后不继续经营则需要换工作。申请人随后微信追问补偿事宜,并表示“离职我可以接受”。双方于1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裁决核心要点: 一、关于离职性质:不构成违法解除,系协商一致 ● 申请人主张被公司违法辞退,索赔赔偿金5500元(即2N)。 ● 裁决认定: 微信聊天记录并未明确载明公司作出“单方辞退”的意思表示,而是带有“过年后再定”的不确定性。结合申请人回复“离职我可以接受”,更符合“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 ● 结果: 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750元(5500元 × 0.5个月)。 二、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岗位职责特殊,不予支持 ● 申请人主张2025年9月12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5483.27元。 ● 裁决关键事实: 申请人担任行政岗位,其《入职登记表及岗位职责》明确载明其工作内容包括 “办理员工入职、离职手续,分类管理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 。同时,微信记录显示公司负责人曾指示其“拟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且明确“先拟你的”。 ● 裁决认定: 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申请人的工作职责范围。作为该事项的直接负责人,其明知未签合同的法律后果,却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也未提示公司与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结果: 驳回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 法律风险警示与合规建议 对劳动者(特别是HR、行政人员): 1、 职责与权利对等: 如果你的岗位职责包含劳动合同的管理与签订,那么你负有比普通员工更高的注意义务。利用职务便利之便,事后主张自身过错导致的“未签合同”利益,法院和仲裁机构极大概率不予支持。 2、 留存“要求签订”的证据: 若你已向公司提出签订合同但公司拖延,务必保留书面沟通记录(邮件、微信),否则在职责范围内,将被视为“失职”,而非公司“恶意不签”。 对用人单位: 1、 明确岗位职责边界: 在人事专员的《岗位职责说明书》中,务必清晰列出“负责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保管”。 2、 建立签订台账与自查机制: 即便有人事专员负责,建议由其他岗位(如财务或法务)定期抽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避免出现“管章的人不盖章,管合同的人不签合同”的管理真空。 3、 解除通知需语义明确: 若公司确需解除劳动关系,发出的通知应清晰表述“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日期”,避免使用“回家过年”“看情况”等模糊词汇,以免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协商一致或违法解除。 结语: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利用职务之便制造“权利”的人。诚实信用,是劳动关系中最坚实的基石

邱赞华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执业十余年,深耕南山,南山司法局援助库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1440320********55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