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杨某与某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数据中心部门算法工程师,合同期限三年。2016年9月26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杨某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杨某于2016年9月2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杨某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认为杨某自2016年9月28日至30日连续旷工三天,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故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杨某已办理离职交接后,又以杨某旷工为由,向杨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属于严重的不诚信行为。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电子邮件中主张的解除理由,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在认定杨某工资标准时,双方产生分歧。杨某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月工资为35000元,每年发14薪。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试用期满后,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税前人民币叁万伍仟元”字样,但该条内容后未显示“14薪”字样。经法院核实,该条内容后有明显刮除痕迹,纸张明显比同页其他纸张薄,而某科技网络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法院结合某科技网络公司的一系列不诚信行为,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4薪,予以采信。
【案例评析】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不仅仅是道德底线,已经上升为基本法律原则。本案中,公司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杨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其意识到该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在杨某已经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又编造事实,以杨某连续旷工三天,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为由,再次向杨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该行为实属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此外,公司擅自涂改劳动合同,企图少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数额,弄虚作假损害劳动者利益,应予以严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都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要求,实现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弘扬良好社会风气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