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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专业辩护获检察机关不起诉(无犯罪记录)

发布者:陈鑫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31日 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概况

(一)当事人背景

当事人 L 先生,中年务工人员,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因自家亲属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相关部门组织现场拆除工作时,当事人前往现场寻找亲属,与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


(二)案件时间线

1.拆迁现场冲突当日,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拘留十余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4.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本所陈鑫律师担任 L 先生专属辩护人;

5.律师全程开展会见、阅卷、沟通和解、提交专业法律意见等辩护工作;

6.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全部核心辩护观点,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无犯罪案底留存。


(三)案发核心事实

辖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送达,后续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涉案房屋拆除,执法人员在现场设置警戒线、维持秩序。

1.当事人抵达现场后,欲越过警戒线进入房屋寻找亲属,被执法人员劝阻并暂扣电动车钥匙,情绪激动下临时拿走执法记录仪,经现场工作人员劝导后当场归还设备;

2.当事人情绪未平复,驾驶他人车辆冲撞现场警戒铁门,致使两名现场工作人员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中一人为轻微伤;

3.另一名同行人员同时在现场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本案当事人与该人员一并被移送审查起诉。


二、律师介入后的全流程辩护工作

第一步:紧急会见,厘清案件底层逻辑

接受家属委托当日,陈鑫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完整核实事发前因、现场冲突全过程、当事人主观心态、事后悔过态度,明确两大核心事实:

1.当事人过激行为根源是担忧亲属安危,事前无预谋、无主动暴力袭扰执法人员的主观恶意,属于突发情绪失控;

2.当事人全程配合侦查机关讯问,如实供述全部行为,具备坦白、悔罪基础。


第二步:全面阅卷,固定全部证据细节

律师向检察院申请查阅、复制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核对执法录像、伤情鉴定、证人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拆迁执法文书等证据,梳理案件有利辩护点:

1.当事人冲突行为持续时间短,事后主动归还执法设备,未持续阻挠拆除工作整体推进;

2.损伤结果仅为轻微伤,未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低;

3.征收事件属于民生纠纷,区别于无故暴力对抗执法的恶性妨害公务案件。


第三步:居中协调,促成全额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

本案能否不起诉,被害人谅解是关键核心要件。陈鑫律师主动对接两名受伤工作人员及家属,代表当事人诚恳致歉,反复沟通赔偿金额与和解方案,全程跟进协商流程:

1.协助家属一次性支付全额赔偿款,足额覆盖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

2.两名被害人自愿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对当事人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3.将赔偿转账凭证、谅解书作为核心证据提交检察机关,夯实从宽处理基础。


第四步:多次沟通承办检察官,提交专业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结合卷宗证据、和解材料、当事人自身情况,陈鑫律师撰写数千字《建议对 L 先生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核心论证意见如下:

1.主观恶性极小:当事人过激行为源于担忧亲属,并非蓄意对抗国家行政执法权威,无事前策划暴力冲突的故意;

2.客观危害程度轻微:仅造成轻微伤,冲突行为即时终止,未造成公务完全停滞、多人重伤等严重后果;

3.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叠加: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悔罪;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完整谅解;自愿配合司法机关全部办案流程;

4.符合刑法谦抑性与少捕慎诉司法政策: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对当事人判处刑罚;若提起公诉定罪,将彻底摧毁当事人就业、家庭生活,不利于化解征收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辖区人民检察院经完整审查、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出具正式《不起诉决定书》,认定: 当事人行为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综合全案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L 先生不起诉。


案件核心利好:

1.当事人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不留下案底,不影响个人征信、务工、子女政审;

2.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无需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庭审、定罪、判刑流程;

3.化解征收纠纷附带的社会矛盾,当事人与被害工作人员矛盾彻底修复。


四、本案辩护核心复盘与办案总结

1.妨害公务类案件不起诉关键路径:区分主观动机、暴力程度、损害后果,同步落实赔偿谅解、坦白悔罪、初犯偶犯多重从宽情节,以 情节轻微无需科处刑罚为核心辩护主线;

2.民事和解是不起诉核心抓手:涉人身损伤的妨害公务案件中,被害人书面谅解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律师需主动、高效推动和解;

3.区分民生纠纷引发的过激冲突:因房屋征收、邻里纠纷等民生事件引发的临时情绪失控,与无端暴力袭扰执法存在本质区别,辩护中需重点向司法机关阐释背景,降低案件社会危害性评价;

4.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黄金窗口:本案在移送法院前完成全部辩护工作,成功阻断公诉流程,相比庭审辩护,不起诉处理对当事人权益保护效果最优。


律师简介

陈鑫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业务多年,擅长处理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轻微刑事案件,专注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最优处理结果,坚持以证据为基础、以情理为支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人身、名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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