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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热播剧《安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2

作者:袁旭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5次举报


卖包子的两位老人将房产协商归儿子和媳妇所有,如果儿子离婚后房产的归属问题,老两口是否享有所有权?(夫妻房产分割问题解析)

现实中也出现很多父母为儿子全款买房,女方要求加女方名字的事情出现。剧中卖包子两位老人一开始并不愿意将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后来是听说怀孕后加上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剧情中卖包子的两位老人将房产登记中加上女方的名字,视为是将该房产赠与夫妻双方,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后期儿子与儿媳因感情不和离婚,那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按比例分割。而两位老人则不享有分配的权利。

以下就离婚时,房产所有权分割问题进行简单的梳理。

婚前购房:

1、一人出资:

①婚前取得房屋产权,并且系全款购房或者在婚前支付完毕所有贷款的,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②结婚前已经还清全部贷款,但是婚后才取得房产证,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③婚前已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该房产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于的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且尚未清偿的贷款为房产登记者的个人债务。

④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如果是因为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没有其他特殊情形,一般会视为以结婚目的的赠与,按照登记方个人的财产处理。

⑤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出资:

①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如果是同居期间购买,一般司法实践中会认定为系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共同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买,需要根据具体的购房出资数额、购房背景等要素综合考虑,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确定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借款买房或者赠与等。

婚后购房:

1、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①登记在自己名下:

a. 支付全部房款,该房产系个人财产的转化,属于个人财产。

b. 仅支付首付款,房产系个人所有;房屋尚未清偿的贷款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系夫妻共同财产。

②登记在双方或者对方名下:

可以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共同出资购房:

①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有抚养方暂时管理。

 

父母出资买房

1、婚前购买:

①一方父母全资购买: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②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a.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房产归登记方所有,未清偿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b.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系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c.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以及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③双方父母共同出资:

A.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B.房子落在一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2、婚后购房

①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儿女名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②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房产登记在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③双方父母出资:

A房子落在一人名下: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袁旭,2012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水平和法律职业素养,逻辑思维能力强,专业技能娴熟,在安徽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15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